为了建高楼大厦,开发商(单位)征收拆迁了我的住房,给了一点可怜的补偿费,给了较优惠的购房价,都写入了2004 年双方签订的拆迁购房合同。我按合同交了首付款。2006年,房子竣工验收,单位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我交清全部购房余款,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购房处理。2006年7月,我交清了单位通知中开列的房款,之后搬进了新居,至今已经整整二年了。
由于2007年市场房价上涨,单位后悔,房子卖便宜了,给我这个拆迁户的利太多了。2008年8月,又取消了2004年合同中给我的优惠价,大大提高成本,重新计算了我的购房款,要我补交一笔巨额的购房款---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购房款的100%,并告诉我,不交清这笔新追加的购房款,就扣我的房屋产权证。
我认为,单位的做法表明,有关领导太不讲诚信,既不懂房产市场的交易习惯,又不懂国家有关法律,只知道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百姓的利益.因此,我不愿意也根本不打算交这笔不明不白追加的购房款.
现在,我既怕领导有权对我打击报复,扣留使用我的房屋产权证,又怕因我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自以为是而在无意中触犯了神圣的国家法律.因此,特发此帖,请律师先生赐教:这笔追加的房款我该不该交?法律是不是赋予单位在购房交易结束二年之后追加购房款的权力,我是不是在履行购房合同规定的债务二年之后还有承担偿还单位追加的购房款的义务? |